明朝和清朝初期,土司制度更加完备,土司和土官占有领地内全部田土,将属民世世代代束缚领地上(但不能任意杀戮和买卖属民)。土官对属民实行以劳役地租为主的剥削,同时进行残酷的超经济剥削,其名目达十余种之多。与此同时,明廷还在布依族地区推行“卫所屯田制度”,置营田使,经管“军屯”和“民屯”,后来,这些地区首先转化为封建地主经济。从明末到清初,随着布依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司境内的属民也日益发生两极分化,人口大量增加,开始出现了租佃和买卖田土的现象。土司和土官不得不承认领地内这种已经存在的田土买卖和租佃的合法性,并同意和褒奖开荒垦殖(新垦殖的田土也可买卖),以维持属民的生计。随着田土买卖的发展,有的土目、头人也日益贫困,将私田和粮田转售于汉人。布依族地区部分富裕的土官、把事及少数占有较多田地的属民,还有汉族地主和高利贷者形成了新的地主阶级,实物地租也逐步取代劳役地租。雍正五年(1727),清王朝采取的大规模“改土归流”的政策,客观上确立和发展了布依族地区的封建地主经济,加速了领主经济的崩溃,土司制度也随之消亡。
社会经济
秦、汉时代,布依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力已有了较大发展,农业生产已相当发达,但比中原地区落后。随着秦汉封建势力的伸入,客观上促进了布依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封建的生产关系随之逐步确立。以后羁縻制度和土司制度一直统治着布依族地区。大约到明末清初的时候,布依族的社会生产力又有了新的发展,农具中锄头的重量和长度都普遍增加了,锄口也由过去的贴钢改进为夹钢。从前用棍棒脱粒,这时学会了使用挞斗打谷,效率大大提高。罗甸、安龙和平塘等地还使用了水碾。随着生产工具、生产技术的改进,生产的进一步发展,随之产生了地主经济。地主经济的发展,使得土地日益集中在少数地主手中,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的剥削越来越加重。一八四0年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势力开始侵入黔南,促成了布依族地区封建自然经济的逐步解体,逐渐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此以后,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下,布依族人民更加陷入苦难的深渊。从辛亥革命到新中国成立,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下,布依族人民的处境更为悲惨,政治上根本没有地位,经济、文化长期处于停滞落后状态。1944年,日本帝国主义侵入黔南布依族地区,各族人民惨遭蹂躏和杀害。1945年后,国民党反动政府在布依族地区推行保甲制度,对布依族采取强制同化政策,不承认布依族为一个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