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
元代有“四等人”制,回回的地位一般高于汉族。回回中的贵族、官宦、学者及商人的活跃,对于元朝的开国和中西交通的开拓,以及军事、政治、经济诸方面都有很大影响,同时也为回回在全国各地的分布和在各项事业中的长期发展打下了根基。然而元朝回回人又是被征服者,在蒙古贵族劫持下辗转流徙,生活上不稳定,风俗习惯有时也不被尊重,为回回人形成对环境变迁的适应性以及抗争性的共同习理提供了主要条件。明代曾把回回称作“回夷”,说明回回已经作为一个民族共同体而存在。回回人与蒙古人的地位相似,“善加抚恤,密切防闲”,反映了明朝统治者对于各地陆续内附和归化的蒙古人和回回人的政治待遇。清代,在严酷的民族压迫政策刺激下,回族人的民族意识愈趋强烈,为了民族自尊和民族生存而进行着顽强的搏斗。
回族是在中国形成的民族,但它又不同于自古以来就居住在中国的那些土著民族。元代回回人活动之初就没有一个固定的地域,因此,一开始无地少地的现象在回回人中就很突出。明、清以来各地城乡回族中无业游民和流民之多,已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历史上,在地多人少的边疆地区的垦牧活动中和在西北、云南等地的农田水利建设中,回族、汉族人民一起都曾作出过贡献。在回族政治家赛典赤·赡思丁当政时期(1274—1289)就有屯田户16277户,屯田49658双。他们和汉族人民一起兴建了鄯阐(今昆明)地区水利灌溉系统工程。宁夏回、汉人民开凿了大清渠、惠农渠、七星渠、昌润渠等,并多次修整古老的秦渠、汉渠、唐保渠。使宁夏平原生产发展,为宁夏赢得“塞上江南”的美称。各地回族农户,多附带经营牧业或者运输业、手工业、小商业。回族工匠在制香、制药、制革、制药以及矿产的采冶上都较为著名。回族尤擅经商,元代回回商人遍布全国各地。从珠宝玉石业、运输业到牛羊屠宰和加工业,都是他们的传统行业。回回商人在内地同边疆地区的经济交流,以及在中国对外国的贸易往来等方面,都曾起过积极的作用。明、清时期的闭关自守政策,使蓬勃开展的中西交通事业受阻,对中国本身的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对于回族特别是从事海上陆上对外贸易的回族商人也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解放前,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下,回族人民在政治上没有地位,经济和文化发展缓慢。国民党政府歧视少数民族,不仅无视回回的风俗习惯,而且根本不承认回族的存在。回回族只能称回教徙,蒋介石操纵下的“国民大会”把回民称作“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回族内部的军阀、官僚和有宗教特权的教主,也加重对回民的剥削和奴役。
1949年前,回族处于封建地主经济发展阶段,有一定程度的资本主义经济因素。但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不同地区有不同特点。农村回民大多无地、少地,或只占有山地、沙地、盐碱地、词滩地,农民破产和逃亡现象比较普遍。以河南省辉县为例,1948年在430户回族农民中就有赤贫、贫农和下中农414户,占总户数的93 9/5。广大回族贫苦农民缺吃少穿,生活极苦。云南省寻甸县一个自然村,70户回民竟有60多户每年缺3~6个月的粮食,不得不以土豆及野菜充饥。以农为主兼营商业、畜牧业或兼营运输、屠宰及制革、榨油等副业,是农村回族人民较为突出的特点。西北回族聚居地区封建占有关系更加严重,良田沃壤多为官僚、地主和教主所占有。国民党回族军阀马鸿逵、马步芳等统治下的宁夏、青海地区,沉重的军政费用都压在当地回、汉等农牧民头上。在西北众多的门宦、教派巧立名目盘剥役使回民,给回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种种不幸。
当时,回族经营的工商业多半同特有的生活习俗相联系,局限在饮食、鲜货及制革、皮货、香料、膏药、珠宝玉石等行业中。在北平、天津、上海、济南、开封等城市有回族工商业资本经营的面粉、纺织、制革、肥皂等公司和工厂。在西北、云南等地,回族商业资本有同印度、缅甸、蒙古等国的贸易交换活动,以及在中国边疆与内地之间用马帮、骆驼队进行商品运输的活动。工人阶级在回族中出现较早,以码头搬运工人、矿山采掘工人及黄河上的“筏工'人数较多。回族中更多的则是推车摆摊、提篮叫卖的小商贩,本小利微,受季节和行业的限制,生活很不稳定。